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 杨涛
为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中央政府已推出不少举措,地方政府也陆续跟进。这些举措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性,但这些举措之间能否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套上下行之有效的小微企业融资体系(包含政策法规、特设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等在内)恐怕不能回避。
因此,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首先就要从完善法律法规、理顺政策体系开始。应该尽快在中央层面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政策的协调部门,出台与中小企业金融相关的法律,创新针对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监管机制,增加鼓励中小企业金融活动的政策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尽快实现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专业化与专门化,并可考虑在经济案件审理与执行层面设立快速通道,尽快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法律,使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都有法可依。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放贷人条例》等相关法制建设。
其次,要促进金融机构的创新。包括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内,对于解决融资难,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通常会发挥较大的作用。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在支持中小企业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中,作为独立法人的中小企业银行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们享受特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同时也在法规约束和引导下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就此来看,我国还应该在现有的各类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基础上,逐步允许发展作为独立法人的中小企业银行,并且构建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体系,从而真正出现战略经营目标与中小企业发展完全一致的金融机构。
最后,要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银行业的信贷产品创新,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的需要,设计的各种新型信贷产品创新,在给银行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会带来许多风险,是金融机构自身所难以控制的。因此,就需要政府一方面对此类金融创新提供适度补偿,另一方面加强相关行业的规范与监管。
除了依靠银行信贷支持之外,各国中小企业同样也对直接融资产品有很多需求。例如:发展类似于美国纳斯达克的场外市场,真正使得众多中小企业都获得上市融资的资格,而不只是我国目前门槛较高的创业板市场。再比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信托,都是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能力缺失、需要信用增加的重要创新,其中同样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政策支持。
证券化等新型金融产品创新也有发挥的空间。可以先从财务制度较好、管理架构完善、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入手,并采取措施引导更多的小型金融机构向正规化发展。在基础资产的选择上,可以选择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有效吸纳就业、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小微企业的信用资产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配合国家进行经济转型的基础上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摘自:东方早报网http://www.dfdaily.com/html/8762/2012/6/18/8100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