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账号继承过程中的纠纷处理

[发布时间]:20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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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周作炜

虚拟财产中的游戏装备等虚拟产品由于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以及财产的属性,其人身属性较少,所以其继承基本类似于一般的财产继承,而QQ、邮箱、游戏、微博、博客等账号由于其具有十分强的人身属性所以我们这里主要针对这些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账号虚拟财产所可能产生的纠纷就行分析、探讨。

1、虚拟财产流转继承中可能产生的表见代理纠纷
我们知道QQ、邮箱、游戏、微博、博客等账号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具有很强的身份认证属性,这些账号被流转继承以后,这些账号原有的“好友”在不被通知的情况下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现有的账号使用人就是原先账号的使用人,而基于这样的信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类似于表见代理,可以参照表见代理制度进行处理。当然,这里我们需要对虚拟财产流转(不含继承)与虚拟财产的继承的不同进行有效的区分。由于虚拟财产流转(不含继承)是基于流转人的主观意思所进行的,因此其可以进行风险的有效控制(例如:在流转前对账号即将被流转进行通知以及将好友进行删除等处理),由于流转人的存在善意的第三人也可以通过流转人获得应有的补偿。但是继承就有所不同,由于账号的原使用人已经不存在,所以该账号的流转并非基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所取得的,因此如果继承人完整地继承该账号势必会使得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也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那么该如何处理账号继承流转所产生的问题?
处理建议:
1)继承人不能够完整地继承账号,只能对该账号下的信息进行整理拷贝以及对该账号下的其他财产进行处理;
2)继承人可以完整地继承账号,但是在完整继承以前需要进行必要的公示程序,该公示的时间类似于“宣告死亡”的公示时间,但是由于数字化时代快节奏的需求,可以将公示时间设置为半年。时间的起始为继承人向网络运营商提供充分的证据:例如账号原使用人的死亡证明以及继承人有继承权的证明。公示的方式可以通过进行信息群发以及在账号类似于状态栏进行信息公示等的方式进行。
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法更为可取,既可以避免纠纷又使得继承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源的利用以及虚拟财产的有效流转。

2、行为主体如何确定?
因为虚拟世界的虚拟性,使得使用数字财产的行为主体很难确定。比如说,论坛帐号可能是几个朋友之间共有的。这样在立法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民事主体的不确定性。在一部完整的法律中,如果民事主体无法确定,将无法完成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也就无法运用这部法律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该问题完全可以参照合伙制度中有关继承的处理方式。即共同账号使用人之一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加入该共同账号的使用,如果其他账号使用人不同意继承人加入,其他共同账号使用人需要对该继承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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