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研究中心第十二期活动的报告主题为“协议控制模式及其法律解读”和“监守自盗——论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监管”,报告人分别为民商法专业的郑云龙、余晟凯同学和国际法专业的汤晨彬、乐怡同学。
在第一组报告中,郑云龙同学首先由最近的支付宝股权转移风波为导入,引出目前对协议控制模式的各种争议,并对协议控制模式的来源及其发展进行了介绍,接着通过NASDAQ与我国创业板的比较,对协议控制模式的融资效果进行了解读。余晟凯同学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对协议控制模式进行了思考,具体分析了其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了自己关于协议控制模式未来走向的建议。在第二组报告中,汤晨彬同学首先由欧债危机引出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两大问题,并由问题导入逐渐厘清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概念及其作用。乐怡同学从法律的角度对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方面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介绍,重点介绍了美国的多德法案,提出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的启示。
民商法专业的周波和国际法专业的蔡周蒲、杨立龙分别对两组报告进行了评议。周波同学首先肯定了第一组报告的案例介绍和数据分析,指出报告仍然存在问题意识不强、后面法律问题介绍不充分等问题,并提出NASDAQ在公众持股方面为什么只提出110万股的要求的疑问。蔡周蒲同学肯定了第二组报告的选题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有很大的意义,认为目前我国评级机构的发展面临瓶颈,学习多德法案有助于推动我国评级机构的发展。杨立龙同学则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第二组报告进行了评议,并提出要降低评级机构的力量,投资者需要尽到自己的义务来使评级机构回归到理性的建议。
顾老师对两组报告做了总结。顾老师首先肯定了两组报告人的选题之新颖、准备之充分,对于第一组报告,指出看待协议控制模式问题不能仅局限微观层面,应考虑到宏观层面的产业政策、国家利益、企业生存环境等,从而来确定国家的监管应介入到何种程度。对于第二组报告,谈到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时,顾老师指出,国外主要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在中国则是通过制度来保证信用评级机构披露真实准确的信息,这种通过在系统内部设置装置来降低风险的方式会比意思表示的方式更有保障力。
(供稿:企业法务研究中心)